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1220号 原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83号福建国际青年交流中心29层0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995772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寒,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1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7845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