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9169号 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1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5636313X。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