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9169号
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1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5636313X。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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