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6430号
原告:重庆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30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1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2832.5元,由原告重庆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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