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罗姣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59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霞,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玲,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姣,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令军,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静善,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族自治县。
被告: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颜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成,男,该公司经营部主任。
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共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原告***与被告罗姣、杜静善、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玲,被告罗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令军、被告杜静善、被告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耘、张俊成、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要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26元,减半收取计42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应    武
审 判 员         黄 永 绮
人民陪审员     条林古丽哈不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雪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