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县鑫泰大酒店、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7民初125号
原告:**县鑫泰大酒店,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县珠然新区3-13-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7MA6TC1MQ58,负责人:叶昌辉,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县鑫泰大酒店,公民身份号吗:430522197612287864。
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4984452M,法定代表人:陈共兵。
被告:阙晓春,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二区1号,公民身份号吗:110102197302263339。
原告**县鑫泰大酒店与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阙晓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县鑫泰大酒店于2021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鑫泰大酒店以与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阙晓春私下已达成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鑫泰大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县鑫泰大酒店承担。
审 判 员 阿 旺  仁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阎雪儿
书 记 员     白玛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