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2008号
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1101009栋。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4,371元,由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