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仙桃市锐力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9006民初1089号 原告:仙桃市锐力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桃花岭大道东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五楼528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棱县人,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开,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棱县人,住四川省丹棱县。 原告仙桃市锐力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锐力公司)诉被告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电力公司)、**、**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桃锐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仙桃锐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鸿泰电力公司、**、**开立即支付欠款644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每天100.00元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鸿泰电力公司、**、**开赔偿损失6600.00元;3.鸿泰电力公司、**、**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5日-2022年6月16日,仙桃锐力公司用其所有的鄂M0××**为鸿泰电力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双方约定机械与人工费用月工资24000.00元,共计74400.00元,**自称其为现场负责人。2022年6月19日,**与鸿泰电力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共同***电力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下欠款64400.00元,后经仙桃锐力公司多次讨要,**开自愿加入该债务,于2022年9月28日向仙桃锐力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22年11月10日前付清余款,如逾期支付,按每天100.00元承担仙桃锐力公司的损失,并承担仙桃锐力公司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时至今日,仍然未付款。为此,仙桃锐力公司诉至法院。 鸿泰电力公司辩称,1.与仙桃锐力公司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2021年10月26日,与**开签订《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劳务》,约定将案涉工程中220kV电力线路架设劳务分包给**开,**开在施工过过程中***电力公司租用了车牌号为鄂M0××**的12吨吊车,**是**开派到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鸿泰电力公司与**开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仙桃锐力公司与**开之间是设备租赁关系,鸿泰电力公司与仙桃锐力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仙桃锐力公司应向**、**开主张租赁费用;2.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款项,鸿泰电力公司已超额支付给**开。经结算,工程总量确认为3886800.00元,鸿泰电力公司已实际支付4072162.00元,其中超额部分是**开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的调解下,仙桃锐力公司同意超额支付,鸿泰电力公司就案涉工程劳务分包已不欠付**开任何费用,**开未履行合同自行租用了仙桃锐力公司的设备,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费用。 **未作答辩。 **开辩称,认可案涉欠条,其委***电力公司支付,***电力公司没有支付。其不存在租大型机械设备,只承包劳务,鸿泰电力公司系违法转包,且没有履行合同的付款方式,其垫付了工程款70多万元,目前鸿泰电力公司未与其进行结算,只支付了23万元,不清楚剩余几笔转款是什么。另,三份合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自己与老板***谈的,其借用鸿泰电力公司的资质,鸿泰电力公司不存在与其进行结算和超付的情况,窝工和误工均未结算。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6日,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开签订《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劳务》(安全协议编号:HTDL2021-012,工程名称:天门大板220kV输变电工程)一份,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急需吊车安装工程,**联系仙桃锐力公司,仙桃锐力公司承接后派鄂M0××**吊车前往施工场地配合完成承揽任务。2022年6月19日,经现场负责人**签名,鸿泰电力公司加盖项目部印章,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用车共计3个月零3天,每月24000.00元,合计74400.00元,中途已付10000.00元,下欠64400.00元,于7月15日前付款。 2022年9月28日,**开向仙桃锐力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22年在天门-大板220kV线路施工中(鄂M0××**)12吨吊车于2022年3月15日晚到施工现场开始上班至6月16日结束。施工内容桃侨线N1-N74.T线.G线.Q线导线原施工作用车共计时间3个月零3天。双方约定含机械与人工费月工资24000.00元,共计费用74400.00元,中途已付10000.00元,现欠余款64400.00元。本人承诺在2022年11月10日前付清余款。如逾期未付,约定从2022年11月10日按每天100.00元补偿损失。如因导致诉讼,由天门人民法院管辖,愿承担仙桃锐力公司为此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以转款为证。 2022年11月16日,仙桃锐力公司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服务费6000.00元;同年11月17日,仙桃锐力公司向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6000.00元。 2023年2月14日、3月2日,开具仙桃锐力公司成品油379.15元、391.00元湖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该支出费用600.00元为交通费。 另查明,湖南鸿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名称为鸿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仙桃锐力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鸿泰电力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开户籍信息、行驶证、欠条、《委托代理合同》、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账电子回单截图;鸿泰电力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劳务》、企业信息、工程量确认表、已付费用信息;**开提交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凭证、短信截图、开支明细、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文件、施工说明书和到庭当事人***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承揽合同引发的结算纠纷,**开作为天门-大板220kV线路施工方,仙桃锐力公司作为承揽方选派专用车辆技术人协助**开完成特定施工安装义务,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仙桃锐力公司依约向**开完成定作义务,**开未能按约向仙桃锐力公司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仙桃锐力公司要求**开支付欠款64400.00及赔偿损失,律师费6000.00元、交通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仙桃锐力公司主张欠款64400.00元按欠条约定每天100.00元补偿损失,超过国家银行利率上限标准,即自202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调整为按一年期LPR报价利率3.65%。仙桃锐力公司还主***电力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一方面仙桃锐力公司并未举证证***电力公司与其存在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亦未能证***电力公司尚欠**开工程款,且**系**开的工作人员,该诉请依据的是**开开具欠条内容,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鸿泰电力公司辩称其与**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开与仙桃锐力公司之间是设备租赁关系,与其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案涉欠款应由**开承担。相对仙桃锐力公司仅凭**出具的欠条加盖其工程项目部图章,并不能证明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对定作人报酬承担清偿责任的目的,但能证***锐力公司派车派人到施工现场协助安装的事实,故对鸿泰电力公司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其申请图章鉴定没有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开辩称鸿泰电力公司未向其转过案涉款项,亦未结算过,其不存在租赁大型机械设备,只是承包劳务,应***电力公司承担案涉款项。但**开向仙桃锐力公司出具欠条,证明案涉款项的支付由个人承担,逾期未付,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产生诉讼约定管辖法院。**虽未到庭,但对其出具欠条的追认,相对**是其安排人员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开本人承担。故对**开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视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九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仙桃市锐力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4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4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为标准,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仙桃市锐力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损失6600.00元; 3、驳回仙桃市锐力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00元,减半收取计787.50元,由**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案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银行天门茶圣支行 账号:×××01 户名:天门市人民法院案款户 汇款时,请注明(2023)鄂9006民初1089号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