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民本街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民本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员工。 被告: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区纬一路82—6号1号楼4楼东侧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