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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5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嘉 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0126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800万元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