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125号
申请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账号:15×××56)18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