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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圆通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济阳县纬一路82-6号楼东侧401室-404室。 被执行人:山东圆通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济阳县开元大街西首北侧二楼201室。 本院在执行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圆通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鲁01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圆通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阳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4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80元,减半收取计131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90元,由被告山东圆通泰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18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01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2018年10月份、2019年1月份两次向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控,2018年10月份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查封车辆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9年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