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民终1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联树,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334360710。
法定代表人:胡入贵。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蓝军
审判员*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