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翼翔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3818号
原告:汕头市翼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北路浮东许厝塭片沿街铺面第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690496401J。
法定代表人:张俊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佳鑫,四川辞鉴(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莉,四川辞鉴(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南新区四区2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334360710。
法定代表人:胡入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南新区四区2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6E1MJ88。
负责人:何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1988年8月6日生,系公司员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翼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脑建司)、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以下简称龙脑建司古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龙脑建司古蔺分公司在被告龙脑建司处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龙脑建司古蔺分公司供应相关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于2021年7月8日签订《解除协议》,经结算,被告龙脑建司古蔺分公司尚欠货款147.9413万元,经多次催收未果。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龙脑建司的注册登记地虽在四川省泸县,但二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泸州市江阳区江南新区四区2号楼4楼。同时,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签订地也在泸州市江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勤
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