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3民初3245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334360710。
法定代表人:胡人贵。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龙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