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06民初1038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现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