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诚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熠丰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22336号
原告:杭州诚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01660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戴昆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李朗,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熠丰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5D4X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618号2层。
法定代表人:毛红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熠丰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诚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熠丰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诚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杭州诚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大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