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闽0302民初2532号
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造价咨询费为(500万元×5.0‰+500万元×4.5‰+2000万元×4.2‰+234599023元×4.0‰+7641吨×15元/吨)×80%=9476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8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造价咨询费947609元-754771元=192838元。原告主张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预算价误差超过3%”系“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引起的,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欲证明1、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将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扩建工程主体土建和安装工程交于原告进行和工程预算编制的事实;3、原告完成委托工作后,被告按照每单莆田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报告中的各专业工程预算价的总和,一次性依据被告按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2002]房457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中“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或标底的编制”内“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收费标准的80%计算的标准支付服务费;4.证明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闽价[2002]房457号文、工程审后预算价各一份,欲证明1、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47609元的事实;2、本案工程审后预算价为人民币264599023元的事实;四、莆田市财政局文件(莆市财建审预(2016)76号)、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重编重审编制范围确认函各一份,欲证明1、本案诉争的工程总的审后预算价为264599023元的事实;2、本案审后预算价与原告送审的预算价误差超过正负3%,是由价格造成的,不是因工程量误差造成的。五、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一份,欲欲证明项目经审核后钢筋数量为7641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没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造价预算误差不得大于正负3%,本案原告提供的咨询造价与财政审核造价已经大于3%,被告有权按应付工程咨询费用的50%来支付;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审后预算的金额大于3%,是原告违约在先;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财政部门的文件已经体现部分价格的核减是因为工程量的问题,所以造成大于3%的原因是因为工程量清单问题。对证据五没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莆田市财政局文件、预算审核报告(20页),证明1、被告将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主体土建和安装工程等项目委托原告作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约25000万元,服务类别为工程预算(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造价预算误差不得大于等于3%,如果原告未能按要求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任务,被告有权拒付工程造价咨询费;2、2016年7月6日,原告送审造价为279465433元,经莆田市财政局审定为264599023元,净核减14866410元,净核减率为5.32%。3、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造价预算已经大于3%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拒付工程造价咨询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只因原告的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误差而导致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3%,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超过±3%的原因是由于价格的原因和被告的预算交底造成的,不是由原告原因造成工程量误差。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日,原告作为咨询人、被告作为委托人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将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主体土建和安装工程交于原告进行工程预算(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委托人同意将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具体收费为:对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咨询业务,按每单莆田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报告中的各专业工程预算价的总和,一次性依据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2002]房457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中“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或标底的编制”内“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收费标准的80%计算(以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为计费依据),服务酬金不是按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编制分别计算收费,也不是按各专项工程预算价分别计算收费。付款时间:出具咨询成果后,委托方对成果审核合格后7日内全部付清。服务费财政审核合格后7日内全部付清,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人民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咨询人员承诺提交的工程预算价由于自身原因(参照莆市财建[2014]35号)大于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包括财政部门委托其他机构预算审核)结果±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编制代理费不足以抵扣的,建设单位有权向咨询单位追偿。2016年7月6日,莆田市财政局做出莆市财建审预(2016)76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第一医院扩建工程(主体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内容为莆田第一医院扩建工程(主体工程)项目送审造价279465433元,审定额264599023元,净核减14866410元,净核减率5.32%。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造价咨询费754771元,原告以被告未全额支付造价咨询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人民币192838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5元,减半收取2167.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5元,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负担人民币20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启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