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3民初1143号
原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住所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协会会长。
被告:福建省精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7层A区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官娥荣,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7层A区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精诚拍卖有限公司、***、官娥荣、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