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粤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粤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3488号
原告:***泉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某。
被告:河北粤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系公司董事。
被告:王某。
原告***泉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粤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泉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9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泉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民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段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