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2323号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上诉人河北粤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港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闽南东星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况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增加河北粤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惟亭,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长 张吉堂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郝旭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