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与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2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屈秋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佩,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434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款247287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李军
审判员贠承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