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5民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屈秋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上诉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委托代理人***、罗彦雷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佩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屈秋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以及公正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2元,退还上诉人北京志峰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