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5384号
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
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梯公司)与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益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方电梯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启益建设公司名下价值770 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方电梯公司提供其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x号x大厦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方电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x号x大厦xx号房屋进行查封;
二、对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70 4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春泳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