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财保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京02执保275号裁定书,2018年8月31日轮候查封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607、1609号房产,2018年9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工程经理部在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711021018260005659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00 634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607、1609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工程经理部在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711021018260005659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00 63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玉宁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