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财保538号
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郑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章。
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十万六千一百七十六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七十万六千一百七十六元,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十万六千一百七十六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54元,由申请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