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76731号
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虹旭,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玲,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瑶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