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12894号
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鹏,男,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保全费1353元,均由原告北京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毛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子扬
书 记 员  宋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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