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保275号
申请人: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申请人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 634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XXX房产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X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十万零六百三十四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方广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恩品
审 判 员 付冬青
审 判 员 梁立君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