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