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72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案款36,990.5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委托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13,223.99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3,766.51元整,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来喜
审 判 员 蔡丰利
审 判 员 崔文生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