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6863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2日轮侯查封了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702号3号楼910户房产,期限三年。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查封期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8639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