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2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林,该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38室。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462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4349.41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账号:××)已足额冻结为由,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9)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账号:××)已足额冻结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9)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9)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