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4858号
原告: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郏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家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西园1号楼2层中12区。
法定代表人:王滨。
原告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家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九州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金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