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添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论与***、云南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2民初1372号
原告:**论,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全,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陆良县。
被告:云南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15738J。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自刚。
原告**论与被告***、云南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案涉及的锦源.胜景印象(1期)工程位于曲靖市富源县境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位于曲靖市富源县境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