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添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802民初2238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莹,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霖,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自刚。
原告***诉被告云南添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胡明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即2016年10月18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红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