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053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4191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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