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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97号 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长安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6891399T。 法定代表人:**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4191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66260.4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19)渝0236民初285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XXXXXX账户存款2266260.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