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夔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117号 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长安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6891399T。 法定代表人:**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4191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渝0236执保9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XXXXX账户存款2266260.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冻结的金额提存789930元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并解除对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XX账户存款1476330.47元的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285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予解除对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6330.47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存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XXXXX账户存款789930元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XXXXX账户存款1476330.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