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2052号
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540678139。
法定代表人:欧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4191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