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6民初3257号
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长安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6891399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4191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8元,减半收取4804元,由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