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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05执保172号
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嘉联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0)湘0405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02日依法冻结了申请人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16.47元(查封期限为壹年,从2020年11月0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