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深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与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民初1730号
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锦绣花园11、12号。注册号340800600062636(1-1)。
经营者:高霞琴,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大厦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3923D。
法定代表人:方向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与被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安庆市开发区鑫百达门业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