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深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深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执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深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方向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郑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405执6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长 佘 钦

审判员 文 钢

审判员 朱灿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永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