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深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9443号
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大厦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3923D。
法定代表人:方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松,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5号学府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4088X
法定代表人:肖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正在友好协商为由,现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