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3民初48号
原告:左时学,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深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左时学与被告中科深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左时学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左时学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时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按25%收取计177.25元,由原告左时学负担。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