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971号
原告: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三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衣启光,总经理。
被告: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喜,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工业园区宁钢大道与C5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沁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斌,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宁夏中卫市工业园区。
原告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 悦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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