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32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三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衣启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15层2单元1803.
法定代表人:黄志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0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华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4、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0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立波
书 记 员 林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