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英春,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1-9。
法定代表人:刘平,系公司经理。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3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重庆顺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637.00元(保证金300000.00元、利息54237.00元、执行费4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