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7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厚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院内北首**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00081765338X
法定代表人:赵延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化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宝,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河西慈恩田医疗整形医院,住,住所地天津市河**乐园道**乐园大厦701—**、805—**会统一信用代码5212010330068204X0
法定代表人:谢文龙,院长。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山东厚朴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河西慈恩田医疗整形医院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019)津0103民初17273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厚朴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河西慈恩田医疗整形医院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拨其存款51323元(转执行费800元),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朔
审判员 张 宋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