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厚朴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厚朴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富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厚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工业园德兴北路282号院内北首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富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郑功日,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厚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富乳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乳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厚朴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23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由沂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厚朴公司与富乳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2022年9月14日作出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厚朴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理由如下:第一,双方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签订的《富乳源生产车间装饰及设备材料安装项目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合同争议解决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自愿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约定中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地点及名称均不明确,双方当事人亦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条款无效。另外,即便双方明确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厚朴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在山东德州市,而富乳源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在淄博沂源县,根据双方的合同条款约定出现了德州仲裁委员会和淄博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不能匹配到唯一的仲裁机构。现在双方又无法就仲裁条款达成新的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原审原告厚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富乳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富乳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厚朴公司与富乳源公司签订的《富乳源生产车间装饰及设备材料安装项目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1.合同争议解决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自愿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该仲裁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厚朴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富乳源生产车间装饰及设备材料安装项目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自愿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约定中所谓“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当地”究竟系厚朴公司住所地还是富乳源公司住所地,亦或合同履行地,其约定并不明确,且厚朴公司住所地为德州市,富乳源公司住所地为淄博市,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与富乳源公司住所地相同)均设有仲裁机构,而根据案涉仲裁条款无法确定具体应由哪一家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此外,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仲裁条款应为无效。在案涉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沂源县,本案应由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3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